如果在出口退(免)税期截止之日前还缺少相应电子信息如何处理?
如果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(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,一般是次年4月15日前,遇节假日顺延),仍然没有出口报关单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,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(免)税申报办法的公告》第4条规定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:
(1)《出口退(免)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》及其电子数据;
(2)退(免)税申报凭证及资料。
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,企业报送的退(免)税凭证资料齐全,且《出口退(免)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》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,企业退(免)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。未按上述规定在退(免)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(免)税凭证资料的,企业在退(免)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(免)税申报,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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